讨债公司哪家好替子还债的欠条为何被撤销
作者:忛玥讨债公司 日期:2019-06-09 16:48
2003年12月6日,杨先生持有小周签名落款日期为“2002.10.18”,内容为“欠杨先生钱叁万捌仟玖佰元整”及落款日期为“2003.6.4”,内容为“欠杨先生货款4273元整”的欠条两份,来到小周家中追索上述欠款。由于小周下落不明,杨先生与小周的父亲老周交涉后,老周出具了本人签名的欠条,内容为“欠杨先生钱肆万叁仟壹佰柒拾叁元整”。同时老周索要回了杨先生持有的由小周签名的上述两张欠条。2004年1月,杨先生以老周已向其出具了欠条并承诺了代子还债的义务为由诉至**,请求老周清偿上述借款。该案审理中,老周发现儿子的两张欠条签名有异,遂向**申请审定,经审定,原两张欠条上的签名字迹不属同一人。据此,**中止该案审理。同年11月,老周向**提起撤销权纠葛诉讼,以为杨先生原持有的所谓有其子签名的两张欠条缺乏真实性,故其出具给杨先生的欠条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恳求****依法撤销。
析法
经上海市南汇区****审理以为,被告老周向被告杨先生重新出具欠条,是基于老周见到杨先生持有其子“小周”签名的两张欠条后所为,现老周没有证据证明其是在受言语恫吓、胁迫之下才重新出具欠条,故老周以为受胁迫的主张**不予采信;老周提出因受狡诈而出具欠条,作为该两张经审定签名有异的欠条之原持有人,杨先生应当晓得其真实来源,但杨先生在向老周出示欠条时,明知其中一张有不实成分或者两张全部不实的情形下仍成心为之,因此具有狡诈的成心;由于杨先生成心坦白真实状况或成心告知老周虚假状况,致使老周产生严重误解重新出具了以两张欠条中的金额相加的欠条,这种意义表示是与老周的本意相违犯的,老周因杨先生的狡诈行为而堕入了错误,作出了不真实的意义表示。综上所述,老周以为其受杨先生狡诈而产生严重误解出具欠条的主张成立,请求**撤销其出具的欠条的诉讼恳求,应予支持。
答疑
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则,当事人一方有权恳求**或者仲裁机构变卦或者撤销的合同有:严重误解、显失公平、以狡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犯真实意义的状况下订立的合同。本案中,被告恳求撤销欠条,关键在于被告向被告出具欠条能否是由于严重误解、受被告狡诈、胁迫的结果。剖析本案,被告老周向被告杨先生重新出具欠条,是基于被告见到被告持有其子“小周”签名的两张欠条后所为,现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其是在受被告言语恫吓、胁迫之下才重新出具欠条,故被告以为受胁迫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提出因受被告狡诈而出具欠条,对此**剖析如下:被告重新向被告出具欠条的根底是基于其子“小周”所出具给被告的两张欠条,该欠条经杨先生自己识别确属其所持有,但经审定,结论为两张欠条上签名的字迹不属同一人,现被告无法提出足以**该审定结论的证据,故该审定结论对本案有证明力。依据审定结论,经过逻辑推理,可得出如下状况:第一,该两张欠条中的一张为“小周”自己所写,另一张则不是;第二,该两张欠条均非“小周”自己所写,而是由另外不同的两个人所写。无论上述何种状况,作为该两张欠条的原持有人,被告应当明白晓得两张欠条的真实来源,但在被告向被告出示欠条时,明知其两张欠条中一张有不实成分或者两张全部不实的情形下仍成心为之,因此具有狡诈的成心;在被告以“小周”签名的两张欠条的总额重新出具欠条之时,假如在上述第一种状况下则是被告成心坦白了真实状况,假如在第二种状况下则是被告成心告知被告虚假状况,故被告施行了狡诈的行为;被告本意是重新确立债权债务关系,替子还债,假如在上述第一种状况下,其只需出借有“小周”自己签名的欠条上的金额即可,如在第二种状况下,其基本无需还款。由于被告成心坦白真实状况或成心告知被告虚假状况,致使被告产生严重误解重新出具了以两张欠条中的金额所相加的欠条,这种意义表示是与被告的本意相违犯的,被告因被告的狡诈行为而堕入了错误,作出了不真实的意义表示。
提示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欠条属于借款合同,是确立双方借贷关系的根据。但依据合同法的规则,本案老周所立的欠条存有被狡诈情节,是依法可撤销的情形之一。杨先生不应在小周两张欠条签名有异的状况下,成心坦白真实状况或成心告知老周虚假状况,致使老周产生严重误解重新出具了替子还债的欠条,作出了不真实的意义表示。结果杨先生只能承当败诉的结果。老周固然在这场撤销权纠葛案件中胜诉了,但是从中也应该汲取经验,当本人在出具欠条时应慎重行事,谨慎落笔,要处处加强自我防备认识,以免自找费事,诉讼缠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