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债公司怎么样个人独资企业债务应怎样承
作者:忛玥讨债公司 日期:2019-06-09 16:46
依据《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和《最高****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的规则,**(个人)独资企业能够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过去,仅列**(个人)独资企业为当事人,很少列投资人(业主)为当事人或共同诉讼人。这种做法存在一定的弊端。其**在于,理论中容易形成投资人逃避义务(对企业债务负无限义务),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应该由谁来承当呢?由个人(**)独资企业来承当,还是由投资人(业主)来承当,或者由个人独资企业和投资人(业主)共同来承当?
个人(**)独资企业债务应由个人(**)独资企业和投资人(业主)共同来承当,理由是:
2000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独资企业法》)第十七条规则,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富依法享有一切权,其有关权益能够依法停止转让或继承。第二十八条规则,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当归还义务?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恳求的,该义务消灭。第三十一条规则,个人独资企业财富缺乏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富予以清偿。
由此可见,清偿个人独资企业债务的财富范围不只仅限于企业财富,而是触及投资人一切的全部财富,即债务由投资人承当无限清偿义务。所以,在处置债务时,假如只以企业为当事人,有可能债权人的债权得不到及时完成,还可能形成**在执行中重新调查**注销的状况,追加投资人为当事人。
依据《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则,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当归还义务。但债权人**时只**个人独资企业,如**在执行过程中中止执行,后个人独资企业解散,解散时又未通知债权人和**,债权人在五年内又未向投资人提出偿债恳求的,该义务就消灭,债权人的权益无法完成。在债权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时,将个人独资企业和投资人(业主)列为共同被告,如在执行过程中,企业不能实行法律文书肯定的义务,就能够直接执行投资人的其它财富。